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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须知

2005-07-10 10:09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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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的会计职业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这不仅仅是因为会计在经济工作中起核心作用,更因为全球经济一体化,推动着会计管理向宏观控制的高层次发展,会计人员的作用已经引起党和政府、企业家的高度重视。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会计职业也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高新技术融入市场经济,对会计人员要求越来越高,这对会计人员来说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对会计人员管理部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宣传、贯彻和执行的不断深入,会计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社会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性质和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求知欲不断高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数逐年增加。但是,还有部分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起什么作用认识不足,有的对国家的相关政策、会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了解,对自己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的在报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手续不全失去报考机会;有的对管理机关的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知道怎样办理年检、变更、转移手续等。为此,我们就会计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编辑了这本小册子,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解答。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编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中提出来的,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在2000年5月8日正式颁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并于7月1日正式实行。在此之前,全国都是按照财政部1996年颁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进行管理。也就是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由《会计证》演变而来的。由于目前是过渡阶段,仍使用现行《会计证》。从这一名称变化我们可以看出二点:一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法律性。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此证,否则作无证上岗处理,对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如做出纳、会计、总会计师、会计服务、会计主管等会计岗位均需取得此证。二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岗位准入资格。持有此证的非会计岗位人员,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有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能力,是一种从事会计工作的“准备”状态,也就是国外称之为的职业岗位准入资格。因此,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范围很广,既包括在岗会计人员,也包括不在会计岗位上但通过考试或按规定直接申请取得此证的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各类人员。

  问: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就可以当会计呢?

  答:可以当会计,但不一定能当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是一项专业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企事业单位会计事项的处理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等级的会计人员处理,如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承担。他们在受聘期间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能受聘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另一方面,只有持有此证的人员,才能参加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通过合格后,才能受聘企事业单位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如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等。因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步入会计殿堂的第一级台阶。

  问:怎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一是通过考试取得。省财政厅从2003年开始每年 11月份组织一次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全省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组织编写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教材》。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使用光电阅读器阅卷。二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资格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大中专院校会计类专业2000年7月1日以后毕业的学生,凡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学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超过两年则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目前全省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会计基础知识》、《财经法规》、《会计实务》、《会计初级电算化》四个科目,这四个科目除《会计初级电算化》另外组织考试外,其它三个科目分两套试卷全省统一组织考试,即:《会计基础与财经法规》和《会计实务》。考试合格人员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另需取得《初级会计电算培训合格证》后,再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所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问:大中专毕业生怎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学校和单位统一组织到属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办理。办理时审查毕业证、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问:“会计类专业”是怎样规定的?

  答:“会计类专业”具体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

  问: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权限是怎样划分?

  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实行按属地原则分级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证和管理;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发证和管理;中央和省属在汉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颁发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规则。

  问: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是否意味着终身“享用”?

  答:不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三年有效,可作为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依据,但不能享有在岗会计人员的各项职责、权利和义务。持证人员被单位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持证上岗注册登记手续。有效期满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且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年检的其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时,应当持有效证明,到签发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同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主要审核持证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遵守财经法规和职业纪律、奖惩情况、继续教育培训及诚信建设等内容。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年检,并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办事,丧失原则,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宜再从事会计工作的;

  2、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且脱离会计工作岗位三年以上者;

  3、逾期不参加年检者。

  问:全省《会计证》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年检怎样进行?

  答:这次《会计证》换证、年检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我们对此项工作做了具体安排:

  1、时间安排。全省年检、换证工作从2002年10月8日开始,2003年12月31 日结束,原《会计证》同时废止。

  2、组织形式。《会计证》换证、年检工作由县级以上(含)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以主管部门为单位集中办理。财务关系隶属于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的中央在汉单位由专员办统一集中到省财政厅办理。省直主管部门、省属在汉企业、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办理。其它会计人员一律按属地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3、工作程序。本次换证、年检工作以换证为主,年检为辅,会计人员可以选择先换证后年检,也可同时进行,但所有会计人员必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通过年检,否则换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失效。年检工作以主管部门为单位集中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社会零散人员直接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

  问:2002年至2003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内容和学时。自学时间、工作业绩、奖惩及诚信建设等情况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接受财政部门集中培训的时间以培训内容为依据,其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1、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上(含中级)会计人员必须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会计法、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的培训,并取得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45岁以下(含)的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中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2、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含)的会计人员,必须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会计法、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初级会计电算化的培训内容,并取得由省财政 厅统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问: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是什么意思?

  答: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是一个记载会计人员服从会计主管部门管理、完成本职工作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廉洁自律、执行制度准则、遵守职业道德、奖惩等情况的档案。经研究决定,我省拟通过本次对《会计证》年检来考核会计人员的个人诚信等级,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评定工作由其本人自评,所在单位审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载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库。此项工作拟分步实施。第一步在本次年检工作中,对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和单位财务负责人建立诚信档案。第二步再对全省会计从业人员建立诚信档案。

  问:会计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如何变更?

  答:会计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必须持单位证明和证书原件,并各留复印件一份,到证书签发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问:会计人员异地变动如何办理调转手续?

  答:分两种情况。

  1、调出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跨地区调动,必须在原签发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在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此证已注销”字样,同时出具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会计人员调动介绍信》和《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此登记表必须通过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有效),并加盖签发机关公章,到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办证。

  2、调入会计人员。调入会计人员必须持原发证机关介绍信和会计人员有效档案转移资料到单位属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问:无证上岗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新《会计法》规定,个人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能上岗,单位不能任用无证人员从事会计岗位的工作,否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编 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

  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哪几个级别?

  答:我国现行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初、中、高三个级别。即: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问:怎样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

  答:财政部、人事部规定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

  问: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资格考试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规定,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的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规,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二、其它条件

  1、初级资格报考条件。报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中级资格报考条件。报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问:对已经取得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想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有哪些?

  答:根据报考的级别不同,考试科目也不相同。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

  中级资格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省会计考办通知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向考生核发成绩合格证明。

  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后怎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后,由各级人事部门核发成绩合格通知单,考生凭通知单到各级人事部门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时,各级财政、人事部门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有附加条件的考生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编 会计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问:会计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是怎样取得的?

  答:会计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组织会计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取得。

  问:水平能力测试是什么性质的考试,起什么作用?

  答:从2001年开始对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实行水平能力测试,取消了过去只对破格人员组织答辩的做法,是省职称改革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新机制的重大改革。水平能力测试实际上是对申报人员专业理论、业务知识等综合能力的检验。凡参加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务人员必须通过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后才能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问: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是怎样划分的?

  答: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两个专业。即:高级会计师、财税高级经济师。

  问: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均可申报相应的会计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含高级会计师和财税高级经济师)。进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含参照管理的单位)和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度的单位,不能列入评审范围。

  问: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任职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报条件分别是:

  一、基本条件。 申请晋升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二、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会计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三、 破格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

  破格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会计或财税经济专业方面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2、直接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者;

  3、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或主持编撰并正式出版三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教材(其中本人承担任务不少于五万字);或在国际、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学术会上发表二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

  4、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国家级表彰一次以上者;或受到省、部级表彰二次以上者;或受到市、州级表彰三次以上者;

  四、 申报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经济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都在称职以上,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近两个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五、申报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掌握一门外语和熟练掌握计算机的操作能力,水平达到省人事厅规定的标准,考试成绩必须合格。

  六、凡申报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均要参加由省会计考办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问:评审通过人员怎样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答:评审通过人员由省职改办行文通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或单位,由单位或个人凭通知到省职改办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四编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9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财政部、省财政厅先后制定印发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根据这些文件精神我省全面实施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并统一编写或提供培训教材,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扩展和提高,为我国加入WTO后会计与国际接轨培养合格会计人才。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有哪些?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失效、学以致用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计理论与实务;

  2、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4、其他相关知识。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哪些形式?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组织培训和自学两种。

  (一)组织培训的形式包括:

  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3、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自学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是怎样规定的?

  答:目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按如下规定处理:

  1、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2、初级(含初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各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每个月至少应安排半天时间或每年集中一周时间对尚未完成自学任务的会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或业务学习。

  问:有特殊情况的会计人员不能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的如何处理?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时间: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3、生育;

  4、其他特殊情况。

  有上述特殊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问: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有什么方法检查、督促落实?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两年一次,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一同进行,并纳入《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1、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由培训单位建立培训档案,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培训内容、培训日期、累计培训学时数等,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并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的会计人员,凭学生证以及学校出具的当年所学课时的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冲抵当年培训时间,并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2、会计人员自学情况由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已取得研究成果或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及有关单位提供证明,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冲抵当年自学时间。

  3、会计人员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由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记载情况在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登记。

  问:对无特殊情况未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和学时的如何处理?

  答: 按规定未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1、年度内未接受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2、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3、连续三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的会计人员,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4、被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岗位的工作,二年内(含二年)不得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评审。如在二年后想重新获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须经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评审。

  问:单位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如何处理?

  答:《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各部门和单位应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继续教育内容,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会计人员应自觉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按规定完成年度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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